高空拋物不僅是不文明行為,還會給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帶來致命打擊。近日,仙游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裝修工具掉落砸中停放在樓下車輛而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該案為全市首例。 2018年5月20日下午,市民聶某發現自己停放在鯉南鎮某房地產1期9號樓前停車位上的車輛,天窗被高空墜落的電鉆鉆頭砸中,導致爆裂。聶某隨即報警,因無法查找到行為人,車輛損壞無人賠償。聶某隨即向仙游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房地產1期9號樓第3、4梯位的56戶業主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裁判案件時候,對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責。” 仙游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聶某的車輛是在2018年5月20日被裝修使用的電鉆鉆頭砸中,該棟樓有38戶業主均在2018年5月21日之后申請交房或者申請裝修,故可不承擔本案的補償責任。魏某等18戶業主因均在2018年5月20日之前交房或者裝修,且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排除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魏某等18戶業主各補償給聶某經濟損失556元,總計1000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