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盜搶機動車偵查隊根據線索偵查,成功抓獲1名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犯罪嫌疑人陳某。 據悉,今年3月的一天,陳某接到一朋友的電話稱,想讓陳某幫忙辦理幾張銀行卡和電話卡,并告訴他是用作“洗錢”。知道這是犯法的,起先陳某是拒絕的,可最終,在金錢的誘惑下,陳某抱著僥幸心理鋌而走險,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 經查,今年3月至8月期間,陳某在明知購買者向其購買的銀行卡是用于幫助境外詐騙團伙實施詐騙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的6張銀行卡及綁定的手機號、U盾等以500元/套的價格出售給對方,從中獲利3000元。其出售的這6張銀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網絡詐騙,涉及各地詐騙案件12起,涉案金額高達60萬余元。 目前,陳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鏈接: 這些行為不可為 (一)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個人信息,平時不用的銀行卡或對公賬戶等一定要及時銷戶。不管任何人向你購買、租借身份證件、銀行卡或對公賬戶等,都不要圖一時之利,盲目外借、出售。 (二)一旦發現有人買賣銀行卡、證件和對公賬戶的,務必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舉報。發現被人冒名辦理手機卡、銀行卡等情況,要及時報警并盡快注銷,以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