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4日,張某向A公司借款2500萬元用于項目開發,并約定了借款利息及期限,由張某甲、張某乙及B公司為上述債務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后,張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張某甲、張某乙及B公司也未履行擔保責任,A公司遂將張某、張某甲、張某乙及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承擔還本付息的民事責任。 經查,各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并無約定糾紛發生時的管轄法院,上述四被告的住所地均在仙游縣境內,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住所地仙游法院具有管轄權。仙游法院依法受理該案后,張某以其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區,且涉案《借款合同》在北京簽訂為由,提出該案應移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對此,經辦法官利用辦案系統,全面梳理了該院所有涉及張某的民事案件,發現張某涉及多起民間借貸糾紛,自2019年9月份起,張某先后在四個案件中以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在北京為由,反復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均因沒有證據證實被裁定駁回。結合調查結果,經辦法官向張某告知惡意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法律后果,但張某拒不撤回管轄權異議申請。 仙游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其他四個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被裁定駁回之后,其明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理由不能成立,卻又毫無根據地以同一理由在本案中提出管轄異議并上訴,其惡意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與效率原則,增加訴訟成本,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決定對張某處以6萬元的罰款。 法官后語:隨著人們法治意識的提升,當事人對于管轄異議權的運用日漸增多。近年來,部分當事人在應知或明知管轄無誤的情況下,濫用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逃避實體責任,嚴重影響訴訟效率,干擾訴訟秩序,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損害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在此,法官提醒廣大訴訟參加人,濫用管轄權異議不是解決糾紛的治本之策,實事求是、誠信訴訟才是共贏之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