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不少被執行人購買了具有理財性質的人身保險產品,以為司法機關查不到、扣不了,以此逃避執行。近日,縣人民法院首次強制執行被扣劃人名下人身保險產品保單現金價值。 2019年9月5日傍晚,方某駕駛安裝遮陽傘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在蓋尾鎮某交叉路口路段,被交會車燈光照射炫目時,未降低行駛速度確保安全,反而超速行駛。適遇行人李某通過路口,未能及時采取避讓措施,致二輪摩托車前部與行人李某在交叉路口發生碰撞,造成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縣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判決方某需賠償給死者家屬陳某等四人經濟損失計31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方某未主動履行,陳某等四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經法院多次督促,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也未申報財產。法院在查控中發現,被執行人在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累計納稅保費人民幣30800元,遂要求保險公司協助執行,后扣劃該保單現金價值人民幣14332.43元。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商業保險產品屬于其他財產權利的范圍。人民法院有權對該財產利益進行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