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仙游生態環境局查處1起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垂釣案件,2名當事人均被處以相應行政罰款(如圖)。據了解,這是我縣查處的第一例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對其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可能污染水體活動開出罰單。 當天,仙游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位于社硎鄉的雙溪口水庫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進行巡查,發現有2人正水庫岸邊垂釣,還攜帶了魚竿、魚籠等工具。 2名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執法人員立即制止當事人的垂釣行為。經過耐心普法和教育下,2名當事人主動承認錯誤,并保證以后不再到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游泳、垂釣等。鑒于2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他們將分別面臨500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