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鯉城市場監督管理所對縣城某超市經營的珍珠魚進行抽樣送檢。經檢測,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檢驗報告,該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法,被立案調查。 經查明,該超市于當天經營的珍珠魚(海水魚)經廈門中集信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顯示當日購進的珍珠魚(海水魚)的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只能提供上述珍珠魚當日的采購票據,供貨方是鯉城某海鮮批發店。但無法提供對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該批次珍珠魚的合格證明。經詢問該海產品店,其不認可不合格批次的珍珠魚(海水魚)為其銷售的產品。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執法人員已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對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其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處罰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71.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