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賴店鎮一食雜店因為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棉花糖,被賴店市場監督管理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000元。 日前,該所執法人員對賴店鎮某食雜店進行檢查,現場在店內貨架上發現待售的散裝棉花糖未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當事人在現場亦無法提供該批次散裝棉花糖的標注有合法標簽的外包裝箱,或者標注有合法標簽的外包裝袋,當場被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經營該批次散裝棉花糖按斤銷售,共進貨1.5公斤,已經銷售出去0.792公斤,剩下0.708公斤已被扣押,該批次散裝棉花糖進價34元/公斤,售價39.6元/公斤,貨值總額59.4元,已獲利4.44元。當事人是個人經營,未建立賬目,無法提供上述食品推銷商的經營資質材料和進貨單據。 依據《行政處罰法》《食品安全法》規定,執法人員已責令當事人改正該違法行為,并作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經營無標簽的散裝食品的違法行為處罰款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4.44元和暫扣的棉花糖0.708公斤。對其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給予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