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4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檢近日印發《關于人民檢察院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并同步印發實施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條例》印發實施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嚴肅追究了280多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檢察人員司法責任,有力促進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 《若干意見》對今后一個時期檢察機關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作出系統部署,堅持“放權”與“控權”并重,專章規定了“完善檢察權內部制約監督機制”,對于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業務部門負責人以及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檢察人員,怠于履行或者不當履行監督管理權,對檢察人員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失職失察、隱瞞不報、措施不當的,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承擔監督管理責任。此外,《若干意見》持續深化鞏固“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要求,進一步明確了“檢察官年度考核不稱職,應當降低檢察官等級,經檢察官考評委員會認定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應當按照程序退出檢察官員額”的規定。 《條例》修訂的著力點在于推動司法責任追究及時常態、嚴格規范、精準到位,確保檢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行使職權。《條例》增加了關于司法責任追究范圍的規定,明確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故意違反檢察職責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依紀依法追究其相應的紀律責任、法律責任;規定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雖有錯誤后果發生,但盡到必要注意義務,對錯誤后果發生僅有一般過失的,不承擔司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