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日前發布《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程序、權限、監測監管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深化入河排污口設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管機制。 辦法規定,工礦企業排污口、工業以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設置實行審批管理;未經批準的,禁止通過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其他的入河排污口,應當在設置前,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記表。 辦法提出,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工作,組織建立并動態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臺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加強對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監測、現場檢查,推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排污通道、口門以及附屬設施等,開展規范化建設,按規定設置監測采樣點、檢查井、標識牌等,并通過標識牌、顯示屏、二維碼標識或者網絡媒體等主動向社會公開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鼓勵公眾對入河排污口排污情況等進行監督。 |